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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-860-0009
2022年秋季拍卖会
  • LOT 4066
    明 顺庆府酒牌照税银 十两型银锭
    估价(人民币): 5000
    评级编号: 方乾 MS62+
    已成交
    成交价(人民币): 16100

    拍品描述

    明顺庆府酒牌照税银十两型银锭一枚,重363.7g。戳清晰完整,原味灰色包浆,开门见山。明王朝不实行酒专卖政策,而在据有江左之地时就开始实行税酒政策。据《续文献通考》卷二十一《征榷考》四《榷酤》记载,洪武十八年(公元1385年)有“酒醋课、诸色课,若有布、帛、米、谷等项,俱折收金、银、钱、钞”之令。当时规定:“凡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,酒醋一半没收入官,其中以十分之三付告发人充赏。”民间开设酒肆时“报官纳课,肆罢则已”。与前代不同,明王朝并不设立专门的酒曲务,“惟摊其课于税务中”,由商税务一起征收。英宗时有令“各处酒课,收贮于州县,以备其用”,足以证明酒课完全征收为地方税了,这与前代中央政府之紧紧控制酒和也是有所不同的,反映了取消专卖制度后税酒政策的特点。   对于酒曲,明王朝按所经营的实物数量计算,或收货币或收曲。造曲出售前必须上税。卖酒家买入上过税的曲酿酒,则不再纳税,但须纳酒税:卖酒家自造曲,也须到税务交纳曲税。明王朝对曲征的税不多,景帝景泰二年(公元1451年),定酒曲每十块收税钞、牙钱钞、塌房钞各三百四十文,回笼宝钞。宪宗成化四年(公元1468年),“命张家湾宣课司并在京都税司,凡遇客商,淮曲(淮安府造的曲)投税每百分取二。”   当然,明代酒税虽说开初很轻,但后来也有加税之势。崇祯十一年(公元1638年)十一月,“江南征酒税,官为给票,每酒一斤,纳钱一文,改槽坊为官店,违者依私盐律治罪”(清吴翌凤:《镫窗丛录》卷五,转引自谢国模《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》下)。方乾 MS62+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