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常德府武陵县崇祯十一年秋粮银 五十两银锭
明常德府武陵县崇祯十一年秋粮银五十两银锭一枚。锭形完整优美,戳记十分清晰,原味醇厚深灰色包浆,底光柔亮,状态极佳,十分难得。北宋政和七年(1117年)取《诗经·常武》小序“有常德以立武事”之义置常德军。治武陵县(湖南常德市武陵区)。宋孝宗(1163—1189年在位)即位之前为普安郡王时,曾在鼎州任常德军节度使。故鼎州为“孝宗潜藩”。孝宗即位后便将鼎州升格为“常德府”。八年(1172年)复为鼎州。元至元十二年(1275年)置常德府安抚司,十四年改为总管府。明太祖甲辰年(明太祖即帝位之前的公元1364年)为常德府,领县四:武陵、桃源、龙阳、沅江。
清康熙三年(1664年)属湖南布政使司,仍领县四:武陵、桃源、龙阳、沅江。府治仍在武陵县。未评级,返品不可。